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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兰萍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1年2月2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12月5日主动投案,同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及其辩护人兰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章X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在其粤F8××**的汽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1.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章X在湘乡市一公司附近容留杨XX在其粤F8××**的汽车内吸食冰毒。

2.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章X在湘乡市红仑西XX路边容留刘XX在其粤F8××**汽车内吸食冰毒。

3.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章X在湘乡市××村容留杨某、刘XX在其粤F8××**汽车内吸食冰毒。

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章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X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兰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章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章X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章X从轻处罚的情节已经予以认定,被告人章X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次后再次吸食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兰X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日共行政拘留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兰萍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898598813。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潭
  • 执业单位: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